安徽省 关于统一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17年)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87元,即在中央确定的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7元。

 

二、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安排。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县

 

(市、区)财政承担50%。市、县(市、区)之前自行提高的部分不得从此次提标中抵减。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提高我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重要举措,是增进人民群众福祉的民生工程,对保障和改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拉动城乡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本次统一提标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发放标准,认真落实提标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真正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本次提标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50%之外的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各地要尽快明确市与所辖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便调整信息系统参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幅度、时间和发放范围要求,及时申请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本地财政补助资金,尽快将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舆论引导。统一提高城乡居保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涉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结合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政策宣传,发挥正面效应,让这项重要民生工程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缴费,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将政府支持保障与个人自我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2017年12月29日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