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兵人社发〔2020〕34号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兵团批准,现就兵团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2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兵团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统一增加15元。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按本人2019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2020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累加后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2.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0年兵团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实利益。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兵团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力争在2020年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报送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秦应鑫

联系电话:0991-2896631、2896922(传真)

电子邮箱:549185063@qq.com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局
发布: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