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关于恢复我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公告


各参保单位、各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下调。

 

从2018年5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一直按50%的降幅下调,截止2021年2月25日,支撑能力已降至13.68个月。经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从2021年3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停止下调,恢复至2018年4月30日时的费率(其中,2018年5月1日后新参保单位恢复至基准费率),以后视结余基金可支付18个月以上的不同情况再按规定适时下调。

 

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2021年3月6日


来源: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