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做好2021年市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在甬高校(技校):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健康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21年度市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时间及对象

 

健康体检有效期为2021年3月15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在市区(不含奉化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参加健康体检,逾期未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体检项目及医院

 

体检项目、体检标准、实施办法和经费支付方式按照甬医保〔2019〕2号文件执行。体检医院名称、地址及预约电话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体检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合理控制体检人数,防止参检人员聚集、扎堆,确保体检质量和人员安全。

 

(二)做好报销工作。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将体检时间、实施办法和报销方式等事宜告知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方便异地居住人员参加体检,做到应检尽检。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体检费用报销时间截止到2022年1月底,报销金额按受检人员类别对应的体检标准支付,超过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三)及时统计上报。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于2022年1月10前完成体检结果录入工作;各区医保经办机构于 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全年各类人群体检人数及体检结果统计,并填写表单(参照甬医保〔2019〕2号文件)和工作总结一并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当地医保局和市社保中心社会化服务处,市社保中心将情况汇总后报市医保局。

 

附件:

2021年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一览表

2021年各类群体健康体检套餐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3月3日


附件下载:

  1. 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套餐.pdf

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