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尘肺病工伤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6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有利于尘肺病工伤人员治疗尘肺病,合理高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规定,现就我市尘肺病工伤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确诊为尘肺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尘肺病住院医疗费用可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结算方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在为尘肺病工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要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不得拒收重病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尘肺病工伤人员诊治尘肺病时,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纳入按病种付费结算范围。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入院和出院指征,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尘肺病达到出院标准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下达出院通知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工伤人员本人支付,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及时通知工伤人员出院的,其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定点医疗机构可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尘肺病工伤人员节约医疗资源。

 

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业病职工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49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关于尽快解决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结算问题的复函》(渝人社函〔2009〕69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