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现就2021年度省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二、申报内容

 

2021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三、申报方式

 

2021年度省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参保单位登录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http://jlsi.jl.gov.cn),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具体操作方法详见《2021年度省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网上填报操作说明》(附件1)。

 

四、申报时间

 

(一)参保单位申报时间:2021年3月8日至31日。

 

(二)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新基数申报后,同时补缴2021年新基数申报前新、旧基数差额部分的工伤保险费。

 

五、申报要求

 

(一)2021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2020年度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进行申报(即参保职工收入总额全部项目,包括年度第13个月工资、补贴、调资年度补发工资等部分)。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保单位需留存《202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表》、编制手册、人员名册或能证明确属该单位职工的相关手续(如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核定表、人员调动表、报税登记表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12月份)、2021年1月财政统发工资表、2020年度第13月工资发放表、工资台帐、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统计报表)、《2021年度省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等相关资料。

 

(三)参保单位要将申报缴费基数的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行保存。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适时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情况进行抽检审核,对少报、瞒报、漏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进行补缴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认真执行缴费基数核定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部分地区过渡实施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20〕50号)要求,省直2020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按照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1061元,月平均工资为5088.42元执行。2020年度职工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265.26元,下限为3053.05元。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二)确保按时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精神,为确保征管职责移交期间平稳过渡,各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与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基数相符。各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对逾期未申报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三)积极接受职工监督。各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后,必须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欢迎单位职工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所在单位在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缴费基数核查,保障职工权益。业务咨询电话:0431-81167823

 

附件:

1.2021年度省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网上填报操作说明

2.2021年度省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21年3月3日


附件下载:

  1. 吉林省2021年度省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网上填报操作说明.doc
  2. 吉林省2021年度省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xls

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