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采取延期缴费等措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税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减少现场经办交叉感染风险,保障职工、城乡居民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的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医保电〔2020〕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

 

全区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自治区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在此期间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鼓励居民通过我的宁夏APP、商业银行APP、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方式参保缴费,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确保完成2020年参保缴费任务。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内缴纳2020年个人缴费的,2020年1月1日至参保缴费之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政策规定予以补报。

 

二、实施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业务延期办理政策

 

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期限延长至自治区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因疫情影响逾期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的,疫情解除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手续的,补缴的费用视同为连续缴费,经办机构不得收取滞纳金。要对延长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予以补报,个人账户予以补划。符合条件的在职转退休人员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自按月领取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全面推行门诊大病长期处方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在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和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要求,可对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且病情相对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实施长期处方制度。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的次数,方便参保患者开药,防止交叉感染。长期处方周期按最长不超过12周用药量的原则给药,并由签约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6日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