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津贴期限的通知(2012年)

渝人社发〔2012〕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令第619号精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4月28日起(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之日),将我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期限由90天调整为98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