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现就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费用结算等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单位及职工需要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单位参保地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生育保险登记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后,并到转入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生育保险关系的登记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从其应转入之月起下达征缴计划。

 

(二)参保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就业,应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对其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时,其原参保单位存在欠缴费的,可以在新单位重新办理参保手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转移职工核实其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对原单位欠费6个月以内,且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原单位欠费超过6个月的或新单位超过3个月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二、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对中断之月起6个月内完清其欠费及滞纳金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超过6个月补缴的,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三、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外籍及港澳台职工参保后最多可享受2次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不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待遇。

 

(二)外籍及港澳台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不提供《生育服务证》。

 

(三)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均执行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

 

四、参保职工在国(境)外生育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待遇。

 

五、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一)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规定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依托我市金保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结算。

 

(二)生育保险费用具体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