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其参保的缴费标准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均按我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生育后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划给所在单位予以支付。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