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市外来渝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更好落实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待遇,现对市外户籍(含香港、澳门、台湾)来渝就业并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市外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发文之日起,尚未申领或划转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外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在参保地或户籍地有关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对市外失业人员选择在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法》及我市现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发放和管理服务。

 

对市外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仍按原有关规定进行待遇划转。如其户籍地拒绝接收或待遇划转困难,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应受理其待遇申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