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推进建立企业年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人社字〔2021〕3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总工会,市直、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推进建立企业年金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赣州市总工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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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推进建立企业年金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作用,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吸引力,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职工薪酬福利竞争力为中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建立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企业年金制度运营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进一步提升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因企施策。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发展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策略以及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将企业年金纳入薪酬福利体系统筹规划,整体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因企施策,分步实施。

 

——坚持保障适度、持续发展。实施企业年金应当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清晰。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确保备案管理、运营监测和责任落实到位。对国有出资监管企业,应事先将年金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可建立企业年金:

 

1.已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欠费记录或已清缴欠费的。

2.生产经营较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具备年金支付能力。

3.用人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管理、集体协商机构。

 

(二)对象和范围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

 

(三)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1.明确基金筹集办法。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2.适度拉开分配差距。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原则上根据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鼓励企业缴费根据职工贡献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本企业平均额的差距,最高不超过5倍。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照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3.合理界定归属条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4.平稳衔接各类人员待遇。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保持新老制度和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兼顾企业年金实施前后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已退休的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国有企业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除外),具体按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发〔2020〕7号)精神执行。

 

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补偿缴费的测算应当客观合理,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类人员薪酬福利保障水平的总体平衡。

 

5.实行企业年金行政指导。用人单位拟订年金方案后(包括实施过程需修改方案的),应将方案书面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方案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年金方案中的重点事项等合规性内容予以沟通指导。用人单位按照沟通指导意见修改完善后,应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152号)的要求正式提交备案。

 

(四)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备案和相关政策

 

1.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备案程序。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沟通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正式拟定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复函。具体备案所需材料和工作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下发执行。

 

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拟建立或调整企业年金制度前,应事先征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意,并遵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按有关程序将年金方案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全面落实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报备批复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分配时,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退休前身故,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优惠有关政策按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执行。

 

3.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引导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企业年金,其中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人社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1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逐步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上市公司和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要率先引领建立企业年金,逐步扩大年金覆盖面,切实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五)规范企业年金运营管理

 

1.公开选择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履行规范的程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附件:截止2020年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管理机构名单)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

 

2.全面管控运营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3.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建立企业年金工作情况报送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联系电话:0797-8992198)。在实施企业年金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企业年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

 

(二)注重部门协作。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企业年金推进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监管;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具体落实工作;国资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发挥国企示范引领作用;总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将企业年金作为集体协商的内容;民政部门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大企业年金业务推介工作,规范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三)强化宣传保障。坚持政府搭台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策宣传与业务推介相结合,全面普及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社会组织、相关企业及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宣传,普及建立企业年金的方法和办理流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年金政策业务的解读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参加企业年金的认识,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真正将企业年金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企业和职工,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强大推动力和宣传保障。

 

附件

 

截止2020年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管理机构名单

 


附件下载:

  1. 赣州市截止2020年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管理机构名单.png

来源: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