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 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七医保联发〔2020〕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根据我市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财政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勃利县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勃利县参保单位不实施减征。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中关于企业延期缴费政策继续执行。

 

三、要加强工作指导,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延期缴费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考虑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抓好政策落实。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七台河市医疗保障局

七台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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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