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省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发〔1999〕158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中央驻鲁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中央驻鲁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缴费实行月申报制度。由各主管部门将其所属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报表(汇总表)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一份,并以月平均数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度申报数额。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实行季度、半年申报制度。申报以本系统或本单位上年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中单位按上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进行申报,城镇职工个人由单位按本人上年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1%代其申报。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或单位报送的劳动工资报表,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审核意见,并退回有关单位重新进行申报。重新申报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失业保险费缴纳实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制度。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或单位申报的劳动工资报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失业保险费缴纳证》。由各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负责将个人的缴费情况记入职工档案。缴纳失业保险费可采取多种形式,异地的可采用委托付款、银行汇票等形式;驻济南市区(以下简称驻济)的,可采取现金、银行支票等形式。对不主动申报缴费的,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在单位的各账户中连查扣收,并加收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等暂时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可提出缓缴失业保险费申请,并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期限满后应及时补缴。

 

四、失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失业保险缴费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的单位不得少于参保单位总数的30%。主管部门或各单位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和匿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以及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在15日内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原职工的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材料。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单位告知原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通知在其10日内,持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分两种情况进行失业登记。

 

1、驻济单位的失业人员,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证》上进行记载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无《失业证》的,首先领取《失业证》。

 

2、非驻济单位的失业人员,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材料移交给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应享受最高限额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通过银行汇往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按当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申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驻济的,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或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可按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不超过基本医疗费的70%,且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补助。非驻济的,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并将发放情况函告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拨付其代发的医疗补助金。

 

七、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驻济的,可由其家属持失业人员《失业证》、死亡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和其他有关证明,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死亡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非驻济的,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发放,并将发放情况函告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拨付其代发的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八、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对需要进行职业培训的驻济失业人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按培训费的90%,最多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最多不超过120元。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可补贴给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也可直接补贴给失业人员。非驻济的,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由当地提供就业服务。

 

九、失业保险承担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的划拨。实行“三三制”的中央驻鲁企业、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在中央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并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当期财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下岗职工审批方案、当地社会捐献资金到位情况证明,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确定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十、省收取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在扣除各项开支后结余部分,可根据情况,适当调剂给单位所在地,用于弥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

 

十一、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前,各市地、县(市)区接收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并且十月一日以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由原接收单位支付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十月一日以后出现的失业人员,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