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信息报告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1」703号


为规范我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促进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现就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程序

 

我省新建以及合同终止重新进行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包括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要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合同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备案,其子公司驻我省的,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其子公司驻青岛市的,抄送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委托人为山东省企业的(包括中央公司驻鲁子公司),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备案;委托人为青岛市企业的(包括中央、山东省公司驻青岛子公司),报送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备案。在企业年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包括:

 

(一)《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二)××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以及经过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四)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二、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

 

驻鲁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各企业年金理事会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年金信息报告工作,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报告。

 

(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分别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每季度结束30日内、每年度结束60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每年度结束60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财务会计年度报告。每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账户管理人要向受益人提交企业年金权益年度报告。

 

1、账户管理报告内容包括:

 

(1)账户管理人基本信息;

(2)计划账户信息;

(3)计划资产信息;

(4)计划账户管理情况;

(5)账户管理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托管报告内容包括:

 

(1)托管人基本信息;

(2)计划财务信息;

(3)计划托管情况;

(4)投资监督情况;

(5)托管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投资管理报告内容包括:

 

(1)投资管理人基本信息;

(2)投资组合信息;

(3)投资组合管理情况;

(4)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受托管理报告内容包括:

 

(1)计划基本信息;

(2)计划变动信息;

(3)计划账户管理信息;

(4)计划投资管理信息;

(5)计划财务信息;

(6)计划受托管理情况;

(7)受托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企业年金权益报告内容包括:

 

(1)参加计划成员的基本信息;

(2)个人缴费及权益归属信息;

(3)个人权益资产信息;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受托人要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报送经其备案计划的基金管理年度报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报送经其备案计划的基金管理业务情况报告(青岛市备案的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

 

1、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报告内容包括:

 

(1)受托人基本信息;

(2)受托管理业务总体情况;

(3)受托管理业务统计信息;

(4)重大事项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报告内容包括:

 

(1)账户管理人基本信息;

(2)账户管理业务总体情况;

(3)账户管理业务统计信息;

(4)重大事项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报告内容包括:

 

(1)托管人基本信息;

(2)托管业务总体情况;

(3)托管业务统计信息;

(4)重大事项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报告内容包括:

 

(1)投资管理人基本信息;

(2)投资管理业务总体情况;

(3)投资管理业务统计信息;

(4)重大事项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企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等审计事项发生之日起50日内,受托人要及时向委托人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合同终止,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交受托管理情况报告;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合同终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情况报告;报告须在合同终止日后4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内容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时说明终止合同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受托人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以及受益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青岛市备案的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

 

(四)当出现(但不限于)《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第六条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时,受托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报告。其中,企业年金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变动等事项发生时,受托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报告(青岛市备案的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事项发生的事件、内容、原因等。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投诉举报制度

 

为维护我省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秩序,现公布我厅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电话:0531-86100850。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各企业年金建立企业以及广大企业年金参加职工,对于发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侵犯年金建立企业和参加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举报,我厅将组织查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