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 关于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原则及范围

 

(一)2021年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继续采用“诚信申报”办法,即我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可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按月自主申报,我经办机构暂不审核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暂不需要向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申报资料。

 

(二)平均工资公布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3349.80元的,暂按3349.80元申报,不设上限。单位缴费基数,以同期职工个人月度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三)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各参保单位不再重新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按规定审核参保单位相关资料后,通过陕西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低于平均工资60%和高于平均工资300%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自行修正。(其中,高于平均工资300%的,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在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已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再变更)。因此各参保单位务必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准确申报。

 

二、缴费基数签认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之前,缴费基数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签字资料留存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后,不得变更。

 

三、核定缴费金额流程及方式

 

(一)各参保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可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主申报,陕西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提供7X24小时服务。

 

(二)各参保单位须在准确无误的核定首月缴费人员的基础上,每月及时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当月增加、减少缴费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自主核定的金额及时向税务部门缴费,需确保当月的养老保险费当月进行申报缴费,次月申报缴费将产生利息。

 

(三)参保单位无法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主核定当月应缴金额的,需及时前往我经办机构共同核定应缴金额,按照共同核定的金额及时向税务部门缴费。

 

榆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2020年12月31日


来源:榆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发布: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