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印发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4号)规定和要求,统一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

 

一、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每人每天补助25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

 

因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州市以外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往返的交通费按公共客运汽车、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硬座和硬卧及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联程票据报销1次。因特殊情况,需乘坐上述标准以外交通工具的,由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交通工具中自愿选择一种报销。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凭票据据实报销。

 

三、异地就医住宿伙食费标准

 

因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异地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可凭票据报销5日以内的住宿及市内交通伙食费(不含入院期间,入院后按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支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300元/天;市内交通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80元/天,天数按核定的住宿费票据天数计算。工伤职工到异地配置辅助器具,按以上标准报销不超过两天的市内交通伙食费。

 

本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住院时间在2020年10月1日以前的按原标准执行,住院时间在2020年10月1日以后(含10月1日)的按本标准执行。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