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社会保险、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切换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社会保险、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将停机切换至省社会保险、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运行。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暂停和恢复运行时间

 

(一)自2021年3月15日(周一)18:00起至2021年4月8日(周四)24:00,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外网社会保障卡申领系统停止运行。

 

(二)自2021年3月15日(周一)24:00起至2021年3月31日(周三)24:00,除城乡居民医保外,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系统网办业务暂停运行,4月1日(周四)零点起各项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系统业务恢复正常运行。

 

(三)2021年4月9日(周五)起,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省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外网社会保障卡申领系统切换上线,系统恢复运行。

 

二、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和渠道

 

(一)暂停办理业务事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及费用征缴、个账转移、清算和待遇核准支付等业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就业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就业促进、创业服务等业务;退休、工伤、身后等跨部门联办“一件事”业务;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障卡业务。

 

(二)暂停办理渠道:全市各级涉及暂停办理业务事项的社保、就业和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医保参保申报和个账转移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相关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社保合作银行服务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宁波人社服务专区、微信城市服务和支付宝市民中心宁波人社服务专区、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订阅号、宁波智慧人社微信服务号、宁波人社一卡通微信小程序、宁波人社APP、自助服务机等服务渠道。宁波人社APP整体同步下线停止运行。

 

三、注意事项

 

(一)系统停机期间

 

1.全市各级社保、就业和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医保参保申报和个账转移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相关服务窗口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仅预收申请资料和登记备案,待系统恢复运行后办理。对于涉及办理时限的业务,以系统上线后前台窗口登记录入时间为准。

 

2.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二)系统恢复运行后

 

1.省社保、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切换上线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业务到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到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就业促进、创业服务相关业务按原办理渠道恢复业务办理。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相关业务到户籍所在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非本市户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雇主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相关业务到单位税务关系所在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含停机期间)。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网上参保申报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网上参保申报需选择不同办理事项分别操作;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上办理退休、失业相关的14个服务事项的“在线预约”、“在线办理”服务功能仍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3.参保人员省内跨区域且在企业间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办理实时转移,只需在退休前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一次性账户归集。

 

(三)税务社保费征缴调整情况

 

1.2021年3月,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在3月16日至3月31日16:00前到主管税务机关以现金方式缴纳。

 

2.2021年3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银行账户最后一次扣款时间调整为3月10日,请所有缴费人在3月8日前存好应缴款项。3月16日(周二)零点起至月底暂停所有个人缴费业务。

 

3.2021年3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时间不变,仍为3月27日24:00。

 

4.2021年4月份起,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取值精度由角调整为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仍保留到角。

 

5.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在退休次月托收费款)需全部实缴到账后办理相应退休手续。

 

(四)医保待遇应急处理

 

1.对3月16日至3月31日16:00用现金方式缴纳的用人单位,保留4月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2.对3月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未及时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疫情期间的应急处理方案,暂保留4月份医疗待遇,未缴费款在4月份一并缴纳。

 

(五)其他

 

1.2021年1月1日起,宁波市社保年度调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2021年度起,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将使用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为征缴依据。2021年1月至上年度省社平发布前,暂采用2020年度个人缴费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下限将继续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上年度省社平发布后,采用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对2020年个人缴费工资进行基数核定,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1年1月起已经征缴的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征缴不再进行差额清算。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逐步过渡到上年度省社平,系统切换上线后暂按当前我市计发基数执行,今后如有调整另行明确。

 

因此次信息系统停机切换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3月5日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