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住院报销政策的通知


杨陵区医疗保障局,示范区社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住院报销工作,现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因外伤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因外伤产生医疗费用且符合我区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的,在办理医保费用结算时,必须出具无第三方责任承诺内容的《杨陵区城乡居民外伤报销申请表》。

 

二、经外伤原因调查排除第三方责任以及《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其他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负担的情况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疾病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外伤报销医疗发票统一为收据联(或税务发票联)。

 

本次外伤报销政策调整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8日


来源: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