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22号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经研究,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医药费的筹资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3号)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0年4月30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