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及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2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征和缓缴政策将执行到2020年12月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恢复正常缴费。

 

二、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申请缓缴的单位请于2021年1月底前及时补齐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2021年1月起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确定的企业缴费费率。

 

四、为避免逾期缴纳产生滞纳金,影响参保职工权益记录,请各参保单位提前做好全额缴费准备,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1月5日


来源:淄博市社保网上服务大厅(单位服务)
发布:202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