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9〕5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银保监局:

 

近年来,我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年均保持在70万人以上,其工资收入占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上,转移就业对我区农村居民增收和脱贫致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转移就业工作,切实提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工资性收入,实现稳定就业可持续脱贫,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公共就业服务

 

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就业局、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社区民生服务站等)要及时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提供精准化职业指导、社保补贴申领等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可在常住地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二、促进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

 

我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在区内创办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在税收减免、融资担保、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载体建设、社保政策支持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三、鼓励小微企业、扶贫载体吸纳就业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更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为依据,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

 

四、鼓励区外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区外用人单位与我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由我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五、发放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及资金列支渠道按宁政办规发〔2018〕9号文件执行。

 

六、充分发挥劳务中介组织带动就业作用

 

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助力就业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春潮行动”和“两后生”技校一学期培训计划,推进实施乡村创新创业“百县千乡万名带头人”培育行动、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巾帼家政专项培训工程、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等,提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能力,助力稳定转移就业。

 

八、支持驻外劳务工作站开展转移就业

 

充分发挥驻外劳务工作站协调作用,搭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与输入地政府就业服务平台,全方位提供就业、培训、维权等服务。对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突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自治区每年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转移就业工作补贴。各市、县(区)可根据驻外劳务工作站的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可给予驻外劳务工作站不超过5万元的工作补贴。上述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各办事处、劳务工作站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用于与转移就业相关的职业培训、岗位介绍和劳动维权等工作,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九、购买“铁杆庄稼保”

 

凡具有我区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付;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伤残住院治疗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现金补贴(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十、强化农村转移就业工作政府效能目标考核。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和“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效能目标考核范围,并给予较高的赋分。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转移就业工作。

 

本通知事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