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4月起执行)

黑政规〔202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


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860元;


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610元;


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45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


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8元;


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4元;


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3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本次调整后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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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知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该剔除: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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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