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

川人社发〔202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精神,制定了《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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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办发〔2018〕16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户籍和在我省常住的外省户籍、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便民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站)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第四条 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就近选择公共就业服务网点现场申请,也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等线上方式申请。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时,同步为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分纸质证和电子证,纸质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电子证由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生成,纸质证和电子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七条 就业登记的范围: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三)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四)从事“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

 

第八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

 

第九条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应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情形,下同)、非全日制就业以及“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应自行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解除用工或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于15日内注销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信息。

 

从事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以及“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的方式注销就业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应当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登记地或用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办理用人单位提请的就业登记(用工备案)申请。劳动者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劳动者提请的就业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时,填写《四川省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人员花名册》(附件2)。从事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和“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填写《四川省个人就业登记表》(附件3),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实行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劳动者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转移就业意愿但尚未实现的农村劳动者也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劳动者提请的失业登记申请。

 

就业地是指劳动者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是指劳动者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

 

第十六条 失业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四川省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4),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

 

劳动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申请,并在办结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月对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开展1次跟踪调查,分级分类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完善登记失业人员退出机制,对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含公益性岗位安置)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四)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或“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九)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失业登记的;

(十)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地应加快推进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申请、进度查询、结果反馈、服务提供、登记退出等功能,形成“申请—登记—服务—退出”闭环,实现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医保等部门的内部协同,推进业务联动和信息共享,做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数据。应通过数据比对、人工核查等方式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对系统登记信息与其实际状态不符的,应与劳动者本人核实后作出相应修改,不得未经核实随意修改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

 

第二十二条 各地进行劳动用工监察时,应检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备案)情况。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备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省就业创业或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来川就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川人社发〔2014〕3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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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创业证》分为纸质证和电子证,具有同等效力,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创业证》管理工作,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创业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四条 纸质《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电子《就业创业证》由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生成,纸质证和电子证统一编号,一人一号,免费发放。补发或换发的,编号保持不变。

 

第二章 证件发放

 

第五条 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业务后,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及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等方式查询或下载电子《就业创业证》。对有纸质证需求的人员,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纸质《就业创业证》。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六条 《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七条 劳动者在接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申请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办理就业与失业登记变更手续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就业创业证》相关信息。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可凭《就业创业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更新、维护和管理电子《就业创业证》相关信息,对持有纸质《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办理业务时及时将相关信息更新到纸质证件上。

 

第九条 纸质《就业创业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或纸质《就业创业证》遗失、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十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自动失效并注销:

 

(一)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以租借、转让、伪造、篡改《就业创业证》等方式骗取就业创业相关待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并纳入人社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发放《就业创业证》,泄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资料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证》填写要求、样式规范依照本办法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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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就业创业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位是《就业创业者》发放对象户籍性质;第8位为《就业创业者》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首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第7位“0”代表非农业户口,“1”代表农业户口,“2”代表居民户;第8位“0”代表四川省户籍居民,“1”代表四川省外户籍居民。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对初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均要按顺序给予编号,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对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不发放《就业创业证》,其以后符合发证条件时,按初次登记生成的编号发证。换发证件的,证件编号保持不变。

 

〖例〗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510411,本地城镇失业人员,为该区2019年第15位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其证书编号应为:“510411001900001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22”。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

 

〖例〗“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三)学历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研究生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大专”。

 

(四)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职业资格)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职称(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取得职称(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职业资格)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证书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22”。

 

(二)职称(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职业资格)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称(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以国家认可的证书内容为准。

 

〖填写要求〗以“职称(职业资格)”、“职业(工种)”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符号。

 

〖例〗“维修电工,中级”。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职业资格)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22 ”。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实现就业;(2)注销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注销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实现就业”。

 

(三)实现/注销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注销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和“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以《四川省个人就业登记表》填报的就业时间或系统比对的就业时间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22”。

 

(四)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1)个体经营;(2)非全日制就业;(3)从事“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注销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注销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登记失业;(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申请人承诺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22”。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5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

(5)从各类单位辞职

(6)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

(7)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

(8)承包土地被征用或流转等情况

(9)从事一定收入的劳动,但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退出公益性岗位

(11)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1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

(13)农村劳动力中有转移就业意愿但未实现就业

(14)易地扶贫搬迁未就业

(15)其他

 

〖例〗“从各类单位辞职”。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含公益性岗位安置);

(3)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4)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或“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

(5)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7)被判刑收监执行;

(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9)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失业登记;

(10)符合其他规定情形。

 

〖例〗“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九、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的专用卡。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22”。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

(2)残疾人员(残疾人)

(3)低收入家庭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认定“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

(6)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7)零就业家庭成员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9)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例〗“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非全日制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判刑)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取得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例〗“非全日制就业”。

 

(三)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22”。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包括:(1)公益性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职业培训补贴;(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5)税收优惠政策;(6)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8)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期限: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在“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其他就业扶持政策”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2.相关政策有享受期限的,紧接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按照“(YYYYMMDD-YYYYMMDD)”的格式注明享受政策的起止日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与起止日期之间无字符。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20190522-201901121)”。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为持证人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自选页)

 

记录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经办机构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90522”。

 

(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1)职业介绍;(2)职业指导;(3)创业服务;(4)职业培训;(5)其他服务。

 

〖填写要求〗

 

1.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其他服务”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

2.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二、其他记载事项(自定义页)

 

“其他记载事项(自定义页)”为2页,用于“其他记载事项”页。记录本证件所列项目中未能记录的持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或需要备注的事项。

 

十三、关于本证件的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部分内容的选项增加

 

对于就业登记情况中的“自主就业类型”、失业登记情况中的“失业登记类型”和“注销失业登记原因”、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中的“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型”和“被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原因”、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中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中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等部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相关规定,增加其他选项,但不得与统一规定的项目类型交叉重叠。

 

对于本地规定的类型选项属于统一规定类型的子项目的,在本证件相关部位应填写统一类型名称,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

 

(二)关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标注

 

按照政策规定,在受理申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

 

1.对符合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11页“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11页“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三)关于本证件签注

 

对按规定年检合格的证件,应在本证件第15页“审验情况”栏中,加盖“签注”印戳。印戳为长方形,宽度22mm,高度10mm,字体仿宋_GB2312,字号四号。

 

(四)关于本附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文中所称“栏目解释”是指《就业创业证》各栏目的具体含义。

2.文中所称“填写要求”是对《就业创业证》应当填写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

3.文中所称“例”是对《就业创业证》相应栏目的填写示例,以引号内引用的部分为准。


附件下载:

  1. 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附件1-4.doc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