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社保中心关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有关问题的公告


楚雄州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为规范工伤医疗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号)及《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云南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社险函〔2021〕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号)文件精神,未实行工伤医疗(康复)数据联网结算的机构,不予纳入全省协议机构范围。目前,我州范围内满足纳入条件并签订了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的医疗机构有:楚雄州人民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楚雄万和医院、楚雄市人民医院、禄丰市人民医院、禄丰市第二人民医院、元谋县人民医院、永仁县人民医院、大姚县人民医院、大姚县六苴中心卫生院、姚安县人民医院、牟定县人民医院、武定县人民医院、双柏县人民医院、南华县人民医院。

 

二、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云南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社险函〔2021〕7号)文件精神,经评估达不到纳入条件的原协议机构,通过设置过渡期等方式妥善处理好在院工伤职工的就医问题,原协议机构过渡期截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4月30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再结算。请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注意时间节点,做好不符合继续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避免产生跨时间节点费用无法报销等问题。

 

三、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治疗。

 

特此公告。

 

楚雄州社保中心

2021年4月23日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