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 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柳医保发〔2021〕17号


各县(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扶贫办、税务局、残联,柳东、阳和工业(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医疗救助和招采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适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与规范我市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以下简称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人员范围

 

本通知的特殊人员是指: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卫健部门认定的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以下简称计生对象);扶贫部门认定的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等(以下简称军干家属)。(民政、卫健、扶贫、残联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二、参保登记

 

(一)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以下简称:集中缴费期)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县(区)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认定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人员名单,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花名册》(详见附件)模板填写后,提供给同级医保经办部门(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由医保经办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维护,并做好年度结转,确保特殊人员的医保待遇延续。

 

(二)在参保年内特殊人员动态增减的,由各县(区)主管部门在每月12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动态增减的特殊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医保经办部门(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名单应注明特殊人员的动态增减认定日期;由医保经办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增减参保登记、身份标识维护和参保状态核实,在当月15日前将经过增减变动后的新增人员应缴名单及已缴费名单反馈给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相关责任部门以此确定的应缴名单对接税务部门代缴保费。由于特殊人员的医保待遇随身份变更而变更,因此当年已实缴到账的保费不允许办理退费。

 

三、缴费标准和方法

 

(一)缴费标准

 

1.在集中缴费期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新年度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特殊人员参保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进行缴纳。

 

2.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有关规定:除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部分缴纳外,其他人员(包括特殊人员和出生3个月以后的新生儿)统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当年度筹资标准(即:个人缴费标准+各级财政补助)进行缴纳。

 

(二)缴费方式

 

1.全额补助参保的特殊人员:自2021年起,经卫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由各县(区)卫健、残联、军休机构代缴,经我市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由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代缴,使用税务部门的虚拟户客户端统一申报缴费。

 

2.差额补助参保的特殊人员: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市民中心、微信城市服务、12家合作金融机构网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农村信用社)、移动智能终端(POS机)、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保费。

 

(三)缴费流程

 

1.全额补助参保的特殊人员:各县(区)卫健、残联、军休机构、医疗保障部门使用税务部门的虚拟户客户端,在新年度1月底前完成代缴人员名单申报工作,各县(区)税务部门对各县(区)卫健、残联、军休机构、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的特殊人员参保缴费名单进行统一划扣保费,同时将代缴成功的特殊人员名单反馈给各主管部门。

 

2.差额补助参保的特殊人员:由各县(区)主管部门组织其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确保特殊人员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通过上述渠道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保费,各县(区)税务部门收集其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在新年度3月10日前将上年度9月1日至新年度2月底差额缴费成功的特殊人员名单和账户信息反馈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差额补助部分的保费发放给个人;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当年度参保差额缴费成功的特殊人员名单于次月10日前反馈给主管部门。

 

四、缴费补助方式

 

(一)参保缴费补助

 

1.属于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补助的,由代缴部门在新年度3月底前按照前述缴费方式进行统一缴费,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交补助凭证复印件。

 

2.新增对象在认定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全额缴费的,由各县(区)主管部门在认定的次月底前将其按规定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资金拨付至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交补助凭证复印件。

 

3.属于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差额补助的,差额补助部分的保费由各县(区)主管部门在新年度3月底前发放给个人(2021年因医保信息系统切换等原因,差额补助部分的保费可延迟到4月底前发放)。当年新增差额补助对象,由各县(区)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其完成参保缴费,于次月底前将差额补助部分的保费发放给个人,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交补助凭证复印件。

 

4.以普通人员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全额缴费的特殊人员,经核实应为补助对象的,由主管部门在核实身份的次月底前将其按规定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资金拨付至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交补助凭证复印件。

 

5.特殊人员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统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当年度筹资标准(即:个人缴费标准+各级财政补助)进行缴纳。

 

(二)资金保障

 

1.各县(区)应积极统筹上级财政各项参保缴费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并切实落实本级补助资金,确保特殊人员参保缴费补助政策的落地实施。

2.为确保特殊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各县(区)可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先行垫支缴费补助资金,待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冲抵本级财政支出。

 

(三)补助顺序

 

特殊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的,其补助顺序依次为:计生对象参保补助、残疾人参保补助、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参保补助、医疗救助人员参保补助。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差额补助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差额补助中的最高补助标准。

 

(四)在校学生的补助

 

属于特殊人员的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待遇审批地参保缴费,由待遇审批地主管部门负责缴费补助相关事宜。如有特殊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属于本市各县(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在本市统筹地区外就读的,提供本人当年度缴费凭证和特殊人员身份证明到主管部门申请缴费补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2.不属于本市各县(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在柳州市就读的,根据柳州市税务部门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回待遇审批地申请缴费补助。原则上不再为此类人员办理退费。

3.对属于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统筹地区内跨县(区)范围就读在校学生的补助对象,由其认定地主管部门按照补助对象的类别、补助标准给予相应参保缴费补助。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医保经办部门:负责做好医保系统参数设置,做好新增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人员身份标识等系统维护工作,并及时对各主管部门提供的特殊人员名单进行比对,消除重复人员名单;收集同级各主管部门代缴参保的缴费凭证,并汇总上报市医保经办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及过渡期内脱贫人员的统一申报代缴工作,并落实参保缴费补助资金。

(二)各县(区)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税务系统参数设置,协调指导各主管部门完成特殊人员的参保申报代缴工作,做好参保费用征缴工作。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补助资金,确保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特殊人员的参保代缴工作,同时做好资金监督管理。

(四)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时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提供本地区计生对象人员名单,负责组织本地区计生对象的统一申报代缴工作,并落实参保缴费补助资金。

(五)各县(区)残联部门:要按时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提供本地区重度残疾人员名单(要求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负责组织本地区重度残疾人员的统一申报代缴工作,并落实参保缴费补助资金。

(六)各县(区)军休机构:要按时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提供本地区军干家属名单,负责组织本地区军干家属的统一申报代缴工作,并落实参保缴费补助资金。

(七)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并按时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提供本地区医疗救助人员名单。

(八)各县(区)扶贫部门:要按时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提供本地区过渡期内脱贫人员名单。

 

六、其他

 

(一)根据“全城通办”的工作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通办,特殊人员参保地与待遇审批地不一致时,各相关部门须加强沟通协调。

(二)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花名册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柳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

  1. 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花名册.docx

来源: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