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人社字〔2021〕3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并参保缴费的,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截止2021年12月31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

 

2.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及以上;

 

3.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人员。

 

(二)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包括灵活就业)的参保缴费人员,除符合第(一)条的1、2、3款外,还需要提供企业破产、改制的政策文件或法律文书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后方可申报。

 

国有、集体企业系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规定范围的企业(即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二、病退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

 

2021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资格申报审核阶段

 

各县(市、区)和市本级统筹单位对申报病退人员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公示、人社局复核的办法进行,确保病退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各单位要成立病退工作领导小组,并将病退文件及要求在本单位人员流动集中醒目的位置进行公布告知。

 

(一)本人申请

 

因病经医治后仍不能正常工作且符合病退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本人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或本人档案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提交《职工病退申请书》(附件1),并按本《通知》要求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本《通知》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律由单位负责统一上报,人社局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单位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公示、上报

 

各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病退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对不符合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以及职工身份(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

 

1.单位对人事(劳动)档案等相关信息的审核

 

对职工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要签订《单位办理病退工作承诺书》(附件2),审核人为申报单位负责人。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工档案管理规范》(附件12)和《病退鉴定材料申报目录》(附件3)的要求,对职工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和装订。并依据档案记载填写附件中各项申报表格(附件4、5、6、7、8、9、10、11)。内容填写要准确规范,与档案原始记载保持一致。

 

(2)需接续视同缴费年限的,须在申报病退前完善相关手续。如自愿放弃视同缴费年限接续的,须本人签订书面承诺并归档备查。

 

(3)各单位须提供申请人上交病退材料当月之前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核对表(到经办机构自主打印)。

 

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须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

 

2.单位对病历鉴定材料的审核

 

各单位要在病退工作领导小组中适当安排专业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对申请人的面试,核实其身体状况、病情诊治情况及病休情况,并与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要对本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县(含)以上医保中心查询并核实真伪(由于市医保系统与国家医保系统进行切换,市医保的核实时间另行通知),并填报《企业职工病退医保住院情况核实表》(附件4);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特殊情况未通过医保系统就医人员,由单位派专人到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病历材料核实真伪,并填报《企业职工病退未参加医保就医情况核实表》(附件5),由核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根据审查结果,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经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病重在前病轻在后的顺序依次排队填写《企业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公示表》(附件6),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本人居住的社区或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公示),同时拍摄公示影像资料。

 

(三)申报病退材料的初审

 

根据省厅安排,省财政直管县(含扩权县)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人员的初次鉴定,由市人社局统一办理。

 

1.经单位初步认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申报条件人员,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职工人事(劳动)档案、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核对表以及其他申请材料(附件2、4、5、6、7、11,经办人自带U盘,提供EXCEL电子版)、申请人近期二寸白底证件照电子版(以本人18位身份证号码命名,不得添加其他内容)、诊断证明书电子版(以本人18位身份证号码+单位姓名命名)、(图片格式为jpg、png、gif、bmp、jpeg,证件照不超500K,诊断证明每张不超2M)、公示影像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同时提供证明本单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性质相关材料,企业改制、破产的提供企业改制破产政策文件或法律文书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

 

各单位报送的表格、图片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件模板格式填写、拍照,不得自行修改,确保相关资料在省厅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平台系统正常上传。

 

市本级统筹单位报送时间:2021年5月6日至14日。

 

各县(市、区)报送时间:2021年5月17日至19日。

 

市人社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病退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送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再受理。

 

2.通过初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市本级统筹各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申请病退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第二阶段: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一)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1.对因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进行鉴定的,本人可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出具证明(注明申请人详细地址、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初次面鉴时(现场)向我局上报书面申请及单位证明,我局统一安排医疗鉴定专家择时入户鉴定。

 

2.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我市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工作,采取查询申请人在市医保局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情况、审阅上报鉴定材料、面鉴本人三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县(市、区)、市本级统筹单位统一携带完整申报材料(见附件3),组织带领申报人员进行初次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鉴定专家在审阅单位上报的鉴定材料基础上,对每一位申请人现场进行逐一面鉴和查体,并按照现场面鉴情况在《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面检情况表》(附件8)上填写面检检查报告及结果,必要时委托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检查和诊断报告,并在《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9)提出初次鉴定意见。

 

3.网上公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鉴定。

 

(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采取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和抽查面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抽查面鉴由省劳鉴委按照我市初次鉴定无异议后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人数的10%随机确定,视情况进一步扩大抽查范围。

 

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三阶段:退休待遇审批阶段

 

(一)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方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二)市人社局对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统一下发鉴定结果和《2021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通知书》,单位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病退待遇审批手续:《病退通知书》、职工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职工本人病退申请、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劳动能力鉴定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及计算待遇的相关材料(如指数化计算表等)。

 

(三)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市本级参统企业报市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市、区)企业分别报本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市人社局对职工人事档案等材料和用人单位填报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进行复核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四)省人社厅审批后,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相关手续,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五)经省厅审批符合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条件人员退休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起计发养老金并纳入社会统筹。(对申报病退前未按要求完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完成补费到帐手续的下月起计发养老金并纳入社会统筹。)

 

(六)凡经省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病情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标准,因单位性质、职工身份、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原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待遇审批手续的,由申报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负责妥善处理。

 

三、鉴定费用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712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其中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改制企业的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由病退申请人负担)。

 

四、申报材料

 

1.本《通知》所需各类申报表可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公示”栏下载,纸质版要按照规定的份数填报。

 

2.表格上的照片须是二寸白底证件照电子版导入系统生成。

 

3.报名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上由职工亲笔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2021年因病提前退休及劳动能力鉴定专用”字样,单位加盖公章。

 

五、工作要求

 

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工作,关系到申请病退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各县(市、区)、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准确把握政策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2021年度病退工作。

 

(一)市人社局成立由局领导、驻局纪检监察组、局机关纪委、养老保险处、规划财务处等相关处室组成的市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社局、市本级统筹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病退工作各环节都要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公开病退申报条件和程序,公布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病退工作公正、透明。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鉴定程序,实行严格的工作流程。医疗鉴定专家必须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入库专家中选择,不得选用未经培训的非专家库医务人员承担鉴定工作,鉴定专家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签订《承诺书》。

 

(三)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核对申请职工档案、病退材料等相关信息,确保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主动排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有关情况,确保我市2021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工作圆满完成。

 

联系人:

 

韩锦琪 联系电话:86689117

市人社局举报电话:86688702

 

附件1:职工病退申请书

附件2:单位办理职工病退工作承诺书

附件3:病退鉴定材料申报目录

附件4:企业职工病退医保住院情况核实表

附件5:企业职工病退未参加医保就医情况核实表

附件6:企业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公示表

附件7:2021年度企业职工申请病退人员花名册

附件8: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面检情况表

附件9: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附件10:河北省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病情分类表

附件11:河北省参保人员因病申请提前退休信息审核表

附件12:职工档案整理规范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石家庄职工病退申请书.docx
  2. 附件2石家庄单位办理职工病退工作承诺书.docx
  3. 附件3石家庄病退鉴定材料申报目录.docx
  4. 附件4 石家庄企业职工病退医保住院情况核实表.xls
  5. 附件5 石家庄企业职工病退未参加医保就医情况核实表.xls
  6. 附件6 石家庄企业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公示表.xls
  7. 附件7 石家庄2021年度企业职工申请病退人员花名册.xls
  8. 附件8 石家庄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面检情况表.xls
  9. 附件9 石家庄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xls
  10. 附件10 河北省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病情分类表.xls
  11. 附件11 河北省参保人员因病申请提前退休信息审核表.xls
  12. 附件12石家庄职工档案整理规范.doc

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