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购房类提取、还贷类提取、建翻修房类提取、租房类提取、销户类提取和其他情况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各分中心按公积金中心授权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等场所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开通互联网服务渠道,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 购房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存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

(三)购买公有住房;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含共有产权房);

(五)单位集资建房。

 

第五条 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二)首付款发票;

(三)身份证原件;

(四)异地购房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五)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预售(现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第六条 购买存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

(三)《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异地购房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五)异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六)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三)《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四)身份证原件;

(五)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

(二)付款发票;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第九条 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核准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

(二)购房发票(收据);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第十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保障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一)提取额度

 

1、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3、职工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提取资料

 

职工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其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其家庭成员符合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职工办理提取时应授权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保存和使用相关共享信息,经职工授权查询的共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职工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三)提取期限

 

职工(配偶)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若购买的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时间须满一年。

 

(四)提取程序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第四条中(一)(二)情形的本地购房提取。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章 还贷类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委托还贷应提供如下资料(逐年还公积金贷款/逐月还公积金、商业贷款/省市互联逐月还公积金、商业贷款):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二)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三)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第十四条 柜面一次性提前还贷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二)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办理配偶提取时提供);

(三)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贷款证明;

(四)非南京中心合作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贷款需提供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

(五)异地贷款提供购房地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第十五条 柜面逐年提取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二)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办理配偶提取时提供);

(三)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一年内还款明细;

(五)非南京中心合作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贷款需提供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

(六)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七)异地贷款提供购房地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第十六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先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一)提取额度

 

1.委托逐年还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已产生的利息,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予操作。

 

2.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省市互联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适时调整)。

 

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和省市互联逐月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提取还贷金额为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之和大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提取还贷金额为贷款的月还款额。

 

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和省市互联逐月还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贷款银行报送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的,委托提取金额为实际月缴存额之和;月缴存额之和大于贷款银行报送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的,委托提取金额为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

 

3.柜面一次性提前还贷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已产生的利息。

 

4.柜面逐年提取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当月前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金额除外)。

 

(二)提取程序

 

1.委托逐年还公积金贷款: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签订协议。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公积金贷款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公积金中心于每年10月8日(如遇节假日延后),将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的相应金额划转偿还公积金贷款。

 

2.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签订协议。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公积金中心于每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提前),将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转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期应还本息。

 

3.省市互联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申请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原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目前双方均转到南京中心本级缴存的,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后转到南京中心本级缴存,其配偶仍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每月12日之前签订协议的,当月开始执行协议,12日之后签订协议的,次月开始执行协议。公积金中心于每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延后2日),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4.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直接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签订协议。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如主借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则配偶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网点签订协议。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公积金中心于每月的10日开始,分批次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5.省市互联还商业贷款:申请人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商业贷款银行是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公积金中心共同的合作银行的,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只是南京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按照先南京市公积金中心职工后省级机关分中心职工、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只是省级机关分中心合作银行的,按照先省级机关分中心职工后南京市公积金中心职工、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先提取人第一次执行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的时间从协议签订后次月的10号开始(如遇节假日顺延),后提取人执行时间从协议签订后次月的22号开始(如遇节假日顺延)。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同一笔商业贷款在南京市公积金中心和省级机关分中心存在多个协议的,按照上述原则提取。

 

6.柜面一次性提前还本地公积金贷款: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南京公积金”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携带材料前往贷款银行服务网点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账户。已签订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职工,账户余额满足条件的仍可办理。

 

7.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每年办理一次,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账户。存在有效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协议的或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8.柜面逐年提取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间隔需大于等于12个月,提取资金转入职工缴存银行银行卡。存在有效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协议的或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第四章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类提取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二)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三)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十八条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二)《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修房时间以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签署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或委托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到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填写《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核准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加装电梯时间以电梯使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每平方米控制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提取额度。加装电梯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一)提取期限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加装电梯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二)提取程序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五章 租房类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满3个月且本市无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第二十四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租房租赁合约》;

(二)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三)《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四)身份证原件;

(五)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二十五条 租住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二十六条 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租住私房时,提取额度以管委会批准公布的额度为准。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租住私房提取。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等于12个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六章 销户类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做销户处理: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

(二)身份证原件;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二十九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二)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

(二)身份证原件;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二)出境定居材料;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材料;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公证书原件;其他情形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第三十三条 若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部到场并签订承诺书,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全部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委托其他成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办理提取,须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第二十七条中(一)(二)(三)情形的提取。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因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第七章 其他情况提取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最高支付限额,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病人当年医保费用发票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明细证明;

(二)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目前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做销户处理,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二)《就业创业登记证》;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十八条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四十条 单位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多缴的,由单位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原缴款银行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业务比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13]2号)、《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13]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来源: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