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年)

日人社字〔202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和国家、省属驻日照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全市执行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缴比例分别为:建筑工程由1.43‰下调为1.144‰、市政园林工程由0.975‰下调为0.78‰、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由0.8‰下调为0.64‰;其中交通运输水利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中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的,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全市执行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