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2019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医保〔2019〕39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5630元,即我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10元的300%;下限为3126元,即我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10元的60%。

 

二、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照职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申报。

 

三、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


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