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1〕2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21】113号)和我省《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按照“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实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

 

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0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

 

三、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1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1年4月16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