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温人社发〔2021〕7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温人社发〔2017〕286号)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管理运营备案问题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共同管理运行。符合条件的机构无需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备案,由企业自主选择受托人,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受托合同》,自愿选择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

 

二、关于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管理运营方式问题

 

人才集合年金运营方式可按《温州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2+2形式组合,也可参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6日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