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 关于规范全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管理的通知

锡医保办发〔2021〕53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盟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了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机制,实现全盟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病种统一管理,减轻慢特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盟实际,现就规范全盟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盟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

 

(一)门诊特殊病共3种: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二)门诊慢性病共27种:1.再生障碍性贫血;2.慢性肾功能衰竭;3.脑卒中;4.癫痫;5.脑血管病后遗症;6.支气管哮喘;7.帕金森氏综合征;8.重症精神症;9.抗凝治疗;10.肝硬化;11.结缔组织病;12.冠心病;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高血压2级及以上;15.2型糖尿病及并发症;16.结核;17.病毒性肝炎;18.慢性活动性肝炎;19.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0.风湿性心脏病;21.肺源性心脏病;2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3.肾病综合症;24.银屑病;25.布鲁氏菌病;26.肺动脉高压;27.大骨节病。

 

二、规范医疗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1.城镇职工住院后需门诊复查的,按照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锡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按统筹区现行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2.门诊特殊病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含大病医疗保险)合并计算(详见附件1)。

 

(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独计算,实行支付限额管理(限额标准见附件2);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可同时使用所患慢性病病种诊断相符的药品,执行一个最高支付限额。

 

三、规范就医管理

 

(一)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 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需由个人支付的, 可用医保个人账户或现金直接结算。

 

(二)享受门诊慢特病政策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再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原则上半年结算一次。

 

(三)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诊疗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使用必须与病种的诊断相符,不相符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门诊慢性病患者所用药品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优先选择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门诊慢性病患者所使用的药品必须与病种的诊断相符,不相符或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门诊慢特病政策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实利益,各旗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积极推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不得再自行减少或增加门诊慢特病病种。

 

(二)加强基金监管。各旗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日常巡查等机制,对利用门诊慢特病政策套骗医保基金的参保人员、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一经查实,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旗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宣传相结合、线上与线下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门诊慢特病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工作平稳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锡林郭勒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表

2.锡林郭勒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及限额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

  1. 锡林郭勒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表.pdf
  2. 锡林郭勒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及限额.pdf

来源: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