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关于继续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的通知

清医保待〔2021〕20号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规定,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费率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具体如下:

 

一、我市继续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降费标准执行清府办〔2019〕6号规定,全市所有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从原费率6.5%降低0.5%(即6%)进行阶段性降费征收。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实施合并征收,阶段性降费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1%,因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后,两险合计征收费率为7%。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3日


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