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津政规〔2021〕3号


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以下统称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申请人应在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同一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加装电梯实际分摊金额。

 

三、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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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大厅
发布: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