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医保办字〔2020〕37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统一确定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结算标准,实行人均定额包干结算方式,统筹范围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结算标准按照医院级别分别确定。
人均定额结算是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之间的一种结算方式,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各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生育保险政策加强管理服务,不得将人均定额结算标准限定到每个生育职工,不得将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转嫁给职工个人负担。
二、对剖宫产子宫肌瘤剔除术等13个分娩相关病种,其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超出限额结算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出。
三、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结算相关标准暂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今后根据实际结算管理情况实时调整。
附件: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标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下载:
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