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 关于开展202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区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请求明确社保省集中工作相关内容的复函》,现就缴费基数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2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申报险种范围
参加丽水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已于2020年底申报完成,此次无须申报。
(二)缴费基数的启用时间、范围及办法
2021年1月至12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启用时间为2021年7月,按省人社厅公布的2020年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保底封顶;其中2021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多退少补,在此期间已退休人员、已转移人员、中断参保职工、已进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人员除外。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申报途径
1.网上申报。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后进入浙江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点击“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进行办理(操作手册见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申报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6月25日止。
2.窗口申报。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下确无条件采用网上申报的,可采用窗口申报。采用窗口申报的用人单位请于2021年6月25日前凭单位介绍信,按社保隶属关系,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纸质申报表办理申报。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由单位按照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本人自行申报月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申报金额精确到元,计算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分。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须按规定申报;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已于2020年底完成申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2020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
5.职工缴费基数启用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工作要求
因2021年丽水市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启用时间、启用规则、申报口径等与原办法相比变化较大,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应做好对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的宣传告知工作;同时各地各单位须提前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保障缴费基数申报经办工作顺利展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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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