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 关于做好2021年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总工会:

 

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列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4号)精神,现就做好庆阳市2021年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持有我市城镇户口、且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2021年因患大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票据时间为准)以及在公立医院门诊检查、化验、治疗、购药的费用,经基本医保等制度保障后,剩余部分费用达到规定保障标准的人员。

 

二、保障标准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对于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后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救助保障后,剩余自付费用达到2万元(不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按60%比例予以报销,最高报销6万元。

 

(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后的医疗费用经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后,剩余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不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按60%比例予以报销,最高报销2万元。

 

三、办理时限

 

全年分两批审核拨付:

第一次:2021年7月10日至7月15日;

第二次: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

 

四、办理方式

 

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县(区)医保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由医保经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登记造册(附件2),报市医保局审批,市医保局审定后将资金拨付各县(区)医保局,由各县(区)拨付给救助对象。

 

五、申报资料

 

申请救助人员均须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或农业银行、庆阳农商银行卡)复印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需提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保障等支付凭证;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提交病历首页、发票、费用清单及其他救助支付凭证。

 

附件: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申请表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总工会

2021年5月2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庆阳市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救助申请表.xls

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