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求2021年7月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2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二)挂钩调整


1. 按缴费年限调整。

缴费年限15年以内,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


2. 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

按本人2020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1.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2021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2. 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40元。


3. 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1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全文链接: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