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政策

 

(一)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或对敌斗争中光荣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调整为760元;一般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调整为660元;非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调整为56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调整为48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

 

(二)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上述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二、工作要求

 

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关心关爱,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在5月底前兑现到位。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25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