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指南》的通知

豫社保函〔2020〕1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单位,中央驻豫各参保单位,驻豫军队各用人单位:

 

根据豫人社办〔2018〕102号和豫人社办〔2018〕141号等文件规定,2019年8月,我省启动了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近期,随着我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模块的陆续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全面启动。根据有关市县和参保单位建议,为便于各地特别是各参保单位更为全面地认识和了解转移接续工作,我们起草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指南》,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共同推动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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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指南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以下简称跨省份),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以下简称跨制度),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同时,转移基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现工作单位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后,方可申报办理跨省份、跨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转入。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年金转入

 

流程详见《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图》(附件1)。

 

(二)省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

 

流程详见《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图》(附件2)。

 

(三)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

 

流程详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图》(附件3)。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流程参照附件1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部分。

 

(五)重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其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出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的,通过原工作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方可申报办理跨省份、跨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出。

 

(一)转出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流程详见《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图》(附件4)。

 

(二)转出到省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流程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驻豫军队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基金。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工作单位应及时向对应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中断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现工作单位可在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向对应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以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附件下载:

  1. 河南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图.docx
  2. 河南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图.docx
  3. 河南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图.docx
  4. 河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图.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