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过程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省委、省政府明确的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实现省级统筹,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养老保险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环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按照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六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我省要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服务等基础上,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集中统一。

 

二、主要政策

 

《通知》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如何统筹作出部署。一是全省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参保方式、统一计发办法、统一计算口径、统一缴费方式。二是全省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统一预算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三是全省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四是全省统一集中信息系统。五是全省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六是全省统一考核奖惩机制。

 

(一)关于征收主体。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直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结合当前实际,《通知》规定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我省目前执行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是省政府2009年印发的《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所明确的,即采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对比取高值的方法核定。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通知》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比例,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同时规定,从2019年起,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专用指标,进一步降低参保缴费“门槛”。

 

(三)关于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基础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编制了信息系统建设需求方案和项目概算,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2019年省级“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年度计划,将在2019年上半年实现全省数据省级集中管理,确保2019年7月1日组织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

 

(四)关于基金缺口责任分担及考核奖惩。为加强基金预算精细化管理,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切实增强基金预算执行的刚性,《通知》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责任分担机制。在预算年度内,除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因素外,对于未完成预算收入的95%,或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支出的103%,出现基金缺口的市州,由同级地方政府安排资金予以弥补。加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考核奖惩,将其纳入各地政府工作责任制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五)关于各地结余基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通知》规定了各地结余基金逐步上解到省的过渡措施。对2018年12月31日前未签订合作协议、未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基金的地区,结余基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三、相关要求

 

《通知》从强化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实施两个方面对如何落实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了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还将制定出台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等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全省统一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