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5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和《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烟人社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参保缴费

 

按一档缴费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缴费标准维持300元不变。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市内非参保地就医

 

按二档缴费和享受二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个人不再先行自付10%的医疗费用。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居民患乙类门诊慢性病血友病,门诊慢性病年支付限额标准调整为:一档缴费5000元,二档缴费25000元。

 

(三)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待遇支付起付标准调整为每次30元。一档缴费的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年支付限额调整为80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其中调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日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