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年)

济医保发〔2020〕17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提高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运行质量,现就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1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40元,少年儿童和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40元。

 

二、自2021医疗年度起,将国家谈判药品居民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统一为30%。

 

三、自2021医疗年度起,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人流产、引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流产的150元,引产的1100元。参保人享受以上待遇的,不再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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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