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关于调整2020年度统筹基金结算金额的通知
莆医中〔2021〕72号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莆医保综〔2019〕108号)规定,应把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直接给予刷卡结算、而持费用材料到医保窗口报销的费用一并纳入年度统筹基金结算。现特对《关于确认2020年度统筹基金结算额的通知》(莆医中〔2021〕39号)确定的结算数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20年度统筹基金结算金额见附件,调整差额将在2021年4月预付款中扣回。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结算金额调整情况表》
2.《2020年度城镇职工医保年度结算金额调整情况表》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20日
附件下载:
来源: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