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人社发〔2021〕5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177号)要求,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建立审批工作制度,为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用人单位提前退休工种年度报备制度

 

凡有提前退休工种的用人单位,应建立提前退休工种人员档案,每年3月份前填写上年度《 年度企业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报备表》(附件2),在企业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存入职工档案,没有备案的不予认可。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特殊工种个人档案工种记载填写记录。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正式运行后按其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库。

 

二、执行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实施范围要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并申请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

 

三、执行提前退休的工种规定

 

在国家新的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尚未公布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目录执行。除原劳动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提前退休工种外,其他所有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提前退休。

 

四、提前退休申报主体

 

1.用人单位在职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保中心申报。

 

2.档案托管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负责代为向参保地社保中心申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其个人档案由原用人单位、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单位负责管理的,此类档案管理部门均为档案托管单位)。

 

五、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办理

 

1.受理核查。提前一个月开展核查,每月10日前参保单位(档案托管理单位)提供本单位下月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从事特殊工种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申报核查,逾期流转下月。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对报送的原始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确认其真实性,于月底前报送市社保中心复核查证;市直用人单位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1个月由市社保中心接收档案材料核实查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执行“双公示”制度。申请人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当月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双公示”。即审批前需在参保单位(档案托管理单位)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分别进行公示。

 

3.核查审批。凡在河池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特殊工种条件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其档案材料或相关证明资料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联审小组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和申领养老金手续。

 

六、提前退休办理流程

 

达到提前退休年龄上月,各县(区)接收材料核实

 

各县(区)社保中心、用人单位月底前报送市社保中心

 

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当月进行5个工作日“双公示”

 

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当月,市社保中心报送联审小组审查

 

市联审小组会议联审、做出审批决定

 

七、执行提前退休联审制度

 

联审是对市社保中心初核查证情况进行审核。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1)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177号)“(三)各市要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联审制度,由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各个环节涉及的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审,经联审审核无异议后再作出审批决定”的规定,建立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联审制度,由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查审批各个环节涉及的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初核意见进行联审。按照联审制度规定,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人员会议,采取会议讨论审查方式进行,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且经市社保中心进行档案材料初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补充材料等进行核查。经联审小组审核无异议后,做出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决定。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高度重视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人员提前退休的核实查证和联审工作,尽职尽责把好核查关,严禁弄虚作假。对涉嫌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成追回已发的退休养老金;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河人社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提前退休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2. 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工种备案表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公示情况表(企业用表)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公示情况表(人社用表)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8日


附件下载:

  1. 河池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2. 河池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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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池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1-4.doc [2021-05-18]

来源: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