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2〕148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筑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统筹和谐发展,建立实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青发〔2012〕4号)要求,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2.2012年10月3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

3.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符合上述1、2两项条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本人申请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延长缴费的人员,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二)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2012年10月31日前,女性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符合上述范围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以下办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缴费月数及缴费基数的转换

 

1.将相同年度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

 

2.将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转换为相同年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计算方法:

 

转换后缴费基数=转移的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pide;相同年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本区、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下同)。

 

3.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同时存在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按照“先清后转”的原则,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个人账户的转换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确认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最早不早于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同时,根据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账规模转换个人账户。具体计算方法:

 

转换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换后当年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年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当年度转换的缴费月数)。转换后个人账户利息按同期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

 

三、基金转移

 

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时,应将在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以及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全部转移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原则重新建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入个人账户存储额本息,其余部分转移到统筹基金账户。

 

四、补缴

 

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述办法换算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当年度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需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当年度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五、其他

 

(一)上述人员从基金全部转移到位的次月起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所需基金由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承担。

 

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待遇仍从原基金渠道支付。

 

(二)本通知首先在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试点,今后国家、省制定出台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具体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