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州市区用人单位申报2020年度职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20〕16号)等规定,现就用人单位申报2020年度职工工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范围对象

 

申报范围为湖州市区已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各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2020年12月底仍参保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含2021年退休人员)。

 

(二)申报形式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申报表(附件2)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申报流程详见附件1。

 

(三)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严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保留到元)=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3.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4.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按本通知进行申报。市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在本次职工工资申报的范围。

 

5.申报时应填写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6.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申报时间申报,逾期未申报的不允许补申报并按相关规定统一确定缴费基数。

 

(四)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6月20日前在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申报。

 

二、注意事项

 

1.职工缴费基数是用于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重要参数,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并妥善保管缴费工资申报资料原件。

 

2.因参保单位迟报、少报、瞒报等原因造成的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不实而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申报前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后如实申报。下半年将对工资申报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瞒报、少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2020年度职工工资申报具体操作流程

2.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

 

湖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5月6日


附件下载:

  1. 湖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doc
  2. 湖州市2020年度职工工资申报具体操作流程.doc

来源: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