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7年)

内人社办发〔2017〕261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号)、《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有关规定,请各盟市(包括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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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