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201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的通知

青社保函〔2019〕6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有关规定,现就青岛市201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局《2018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确定我市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8791元(月均5733元)。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确定使用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作为2019年我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区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7-29